(2016)湘078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源荣贸易有限公司、陈荣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源荣贸易有限公司,陈荣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677号原告: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法定代表人:李良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源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法定代表人:陈荣滨,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荣彬,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源荣贸易有限公司、陈荣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计5955元,由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业平代理审判员 王健清人民陪审员 刘仕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