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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源荣贸易有限公司、陈荣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源荣贸易有限公司,陈荣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677号原告: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法定代表人:李良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源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法定代表人:陈荣滨,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荣彬,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源荣贸易有限公司、陈荣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计5955元,由湖南娄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业平代理审判员  王健清人民陪审员  刘仕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