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2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卢金义、张乐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卢金义,张乐英,卢日波,卢日义,卢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大荆镇荆山北路94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09176。负责人:金冰雪,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卢金义,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乐英,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卢日波,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卢日义,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卢贤贵,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执行人卢金义、张乐英、卢日波、卢日义、卢贤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在乐清市住建局、国土局亦无财产登记。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0000元及利息。经申请人同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9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