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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2年10月至2009年1月任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住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同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按照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锋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半峭社区居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之便,将代建商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苏某交纳的工程保证金中的7.2万元侵吞。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新农村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拟启动居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2012年6月1日,在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见证下,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洋公司)签订代建合同,由龙洋公司投资建设半峭社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空心村改建)项目,并口头约定龙洋公司需交纳工程保证金。2012年7月25日,龙洋公司总经理苏某在烈山南湖公园交给时任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陈某20万元现金,次日又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至陈某个人账户,共计3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2012年8月6日,陈某因购买一辆捷豹牌轿车使用上述保证金刷卡支付车辆购置税51900元、车辆保险费18262.73元及用于其他个人消费。陈某在收到苏某给付的30万元保证金后将此事告知了半峭社区党支部书记王某甲。2012年8月18日上午,王某甲参加古饶镇政府成员第六次会议,在汇报居民集中区建设进展情况时对龙洋公司已付30万元保证金作了汇报。此后,陈某以半峭社区要求其将30万元保证金上交为由,让苏某出具一张该30万元已退还给苏某的虚假收条。2013年4月26日、27日,陈某代龙洋公司分别与赵某戊及赵某己、李秀芳夫妇签订3.07亩、2.76亩的土地使用协议,并分别支付给赵某戊及赵某己、李秀芳夫妇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12万元、10.8万元,计22.8万元。该30万元保证金的余款7.2万元被陈某据为己有。另查明:2014年9月4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将被告人陈某涉嫌贪污受贿等问题的线索交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14年9月18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次日,陈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3日、25日,陈某之妻杨玉芬代为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退缴款共计30万元。2014年9月30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同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办理。同年4月22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对陈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中共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委员会文件、当选证书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71年10月28日,于2011年9月11日任中共半峭社区支部委员会委员、副书记,在2011年度换届选举中当选为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2、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淮北市委、市政府就全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3、淮北市烈山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烈山区美好乡村建设村庄名单为2012年、2013年五个,即榴园村、华家湖村、宋疃村、秦楼村、王店村,2014年一个,即蒋疃村。3、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关于古饶镇半峭社区美好乡村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古饶镇半峭社区美好乡村建设项目是镇村两级响应省、市、区委关于美好乡村建设号召的一项具体工程,该项目的建设主体为古饶镇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古饶镇人民政府未拨付资金。由于村级不具备申报资格,故申报立项工作由镇政府统一向烈山区申报办理,但项目代建协议的签订和项目实施均由半峭社区落实。4、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及淮北市烈山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2012年7月26日,淮北市烈山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对古饶镇半峭社区居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5、代建合同书:2012年6月1日,由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见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古饶镇半峭社区空心村改建项目签订代建协议。6、银行账户对账单及退还龙洋公司保证金的说明:2012年10月15日,龙洋公司分两笔汇至古饶镇人民政府账户保证金计200万元,2013年4月17日,古饶镇半峭社区向古饶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退还龙洋公司保证金265万元,经该镇领导审批同意支付。7、土地使用协议:2013年4月26日、27日,代建商龙洋公司分别与赵某戊及赵某己、李某夫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使用赵某戊土地3.07亩,使用赵某己、李秀芳土地2.76亩,陈某代龙洋公司支付给赵某戊土地补偿款12万元,支付赵某己和李某土地补偿款10.8万元。8、收条、转账凭条及银行交易记录:2012年7月25日,陈某出具收到苏总(苏某)20万元现金的收条。次日,苏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陈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2012年8月6日,陈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消费18262.73元、51900元。2012年7月12日,苏某向陈某出具收到30万元现金的收条。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及保险单:2012年7月30日,陈某购买捷豹牌轿车一辆,同年8月6日为该车投保交付保险费17312.73元,另缴纳车辆购置税51900元。10、淮北市坤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会计记账凭证:2012年7月24日,淮北市坤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到陈某购买捷豹牌轿车订金30万元。同年7月29日,淮北市坤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到陈某购车余款23万元。11、到案经过:2014年9月4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将陈某涉嫌贪污受贿等问题的线索交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9月18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次日,陈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同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办理。同年4月22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对陈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扣押物品清单、缴款收据:2014年9月23日、25日,陈某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退缴款共计30万元。13、证人苏某的证言:其系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2年,其公司代建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半峭社区空心村治理工程,约定先由其公司垫付征地费及青苗补偿费,工程结束后再由镇政府返还。代建合同签订后,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陈某说为方便协调村民,向其提出先付30万元的青苗补偿费用于发放给村民。2012年7月25日下午,其在南湖公园交给陈某20万元现金,陈某给其出具了收条。次日,其通过转账存入陈某银行账户10万元。因群众不愿和社区打交道,要求龙洋公司直接付款给村民。后龙洋公司与村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并将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用现金一次性支付。期间其向陈某索要他收取的30万元青苗补偿费,陈某说部分款项被他用于买车、缴税、入保险,就算是他的借款。应公司要求,陈某代为购买两块土地,并支付村民补偿费共计22.8万元,该款项视为陈某退款,余款7.2万元一直未予归还。1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其系中共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委员会书记。2012年,古饶镇半峭社区向古饶镇人民政府申请空心村改造项目,镇政府积极协调立项审批。因半峭社区没有资金,借鉴外地经验由建设单位垫资代建,并与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按照龙洋公司的要求,古饶镇人民政府为双方做了见证。半峭社区与龙洋公司商谈需要交纳保证金,因村级财政由镇财政统管,龙洋公司即向镇财政管理账户打款交纳保证金,后龙洋公司向半峭社区提出资金周转困难,经半峭社区同意并提交报告,该款已退给龙洋公司。1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其系中共古饶镇半峭社区支部委员会书记。2012年,半峭社区向古饶镇人民政府申报空心村改造项目,半峭社区与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建合同,工程由龙洋公司垫资建设。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半峭社区要求龙洋公司交纳几百万元工程保证金。2012年7月,龙洋公司总经理苏某交给半峭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某30万元保证金。2012年8月18日,其参加古饶镇人民政府召开的新农村工作推进会,并在发言时对该笔款项进行了汇报,与会人员赵某丁、许峰等人对此都知情。该款由陈某保管,几个月后陈某告诉其该款已经退还给龙洋公司。2012年底,龙洋公司交到古饶镇财政200万元保证金,后又补交65万元,该款已退给龙洋公司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16、证人常某的证言:其系古饶镇半峭社区文书、报账员,因村账镇管,其主要负责到镇财政报账。古饶镇半峭社区空心村改造项目系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建,半峭社区开会时要求龙洋公司交纳800万元工程保证金,具体交纳设其不清楚。17、证人赵某甲的证言:其系中共古饶镇半峭社区支部委员会委员。半峭社区空心村改造项目由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建,社区工作人员协助龙洋公司征地,由龙洋公司当场用现金支付补偿款给村民。半峭社区开会时要求龙洋公司上交工程保证金,具体交纳数额其不清楚。18、证人乔某的证言:其系中共古饶镇半峭社区支部委员会委员。半峭社区空心村改造项目由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建,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半峭社区要求龙洋公司向镇财政交纳保证金,但具体交纳数额其不清楚。19、证人赵某乙的证言:其系古饶镇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半峭社区空心村改造项目主要由社区书记王某甲、主任陈某负责,工程由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建,协议的谈判及保证金的收取其均不清楚。2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其系中共古饶镇半峭社区支部委员会委员。半峭社区空心村改造项目由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建,其不清楚龙洋公司是否向半峭社区支付过保证金。2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其系古饶镇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古饶镇半峭社区空心村改造项目系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建,其不清楚龙洋公司是否向半峭社区支付过保证金。22、证人赵某丙的证言:其系淮北市恒丰投资理财公司暨淮北市坤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7月,陈某找其想购买一辆捷豹牌轿车,并于同年7月24日交付定金30万元,该款存入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同年7月28日,其向常州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汇款50.5万元支付购车款,另支付给代理商5000元。次日,陈某将购车尾款23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公司。23、证人赵某丁、李某丙、余某(古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及会议记录:2012年8月18日,古饶镇人民政府召开政府成员第六次会议,半峭社区党支部书记王某甲汇报居民集中区建设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缺口大,代建商龙洋公司已付款30万元。24、证人赵某戊的证言:2013年4月,龙洋公司在古饶镇开发房地产,并通过陈某使用其3.07亩土地,其在陈某提供的加盖有龙洋公司印章的土地使用协议上签字后,陈某付给其12万元现金。25、证人赵某己的证言:2013年,龙洋公司和其商谈征地事宜其一直未同意。后陈某动员其说就剩一二家了,其和妻子李某在陈某提供的土地使用协议上签字后,陈某付给其10.8万元现金。2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半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在半峭社区居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管理的7.2万元工程保证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全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七万二千元予以追缴(已交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