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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祝晨珂与陈壮、江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晨珂,陈壮,江化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897号原告:祝晨珂,男,199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艳芳(系原告祝晨珂之母),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杉,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壮,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江化平,男,成年,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负责人:张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炜,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晨珂与被告陈壮、江化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晨珂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壮、江化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祝晨珂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壮、江化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晨珂撤回对被告陈壮、江化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