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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刘安全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全,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5民初2433号原告:刘安全,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吴皓,江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刘安全与被告赵明、赵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赵仁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刘安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浩、被告赵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安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9月9日向原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贾汪信用社(现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贷款15万元,贾汪信用社向原告发放贷款后,原告于当日将该15万元贷款借给��告赵明使用,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被告赵明辩称,其向原告借款属实,刘安全向信用社借到款后,交给给赵明一张银行卡,卡上有款15万元,赵明把15万元款取出来使用了,但刘安全向信用社贷款的担保人是赵明找的,担保人一直在还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汪信用社(以下简称贾汪信用社)与刘安全、孙洪侠、李云斌、权军、刘广东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刘安全向贾汪信用社借款15万元,借款期间为2011年9月9日至2012年9月7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08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止;孙洪侠、李云斌、权军、刘广东作为保证人对刘安全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贾汪信用社依约将借款15万元支付到刘安全在该社开设的32×××18的银行卡内,刘安全将存有涉案借款15万元的银行卡交给赵明,赵明将卡上的15万元款取出后使用。后赵明的父亲赵仁成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刘安全在贾汪信用社北泉分社贷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整,转于赵明所用特此证明赵明赵仁成2011.9.9”。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汪信用社于2013年1月29日名称变更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刘安全的贷款到期后,因刘安全、孙洪侠、李云斌、权军、刘广东对借款本息均未偿还,贾汪支行于2013年4月23日起诉刘安全、孙洪侠、李云斌、权军、刘广东归还15万元借款本息,本院经审理作出(2013)贾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安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9月7日止按年利率15.084%计算;从2012年9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孙洪侠、李云斌、权军、刘广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个人担保借款合同、(2013)贾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安全与被告赵明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刘安全已向被告赵明交付了借款15万元,被告赵明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故被告赵明对涉案借款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赵明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明虽辩称刘安全向信用社贷款的担保人系其联系,担保人也在向银行还款,但并不影响刘安全与赵明之间就涉案借款15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安全偿还借款1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00元,由被告赵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仰会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良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