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赖送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赖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雪梅、胡世娣,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赖送文,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送文计划生育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4行审39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赖送文应支付案款73332元给申请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但赖送文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赖送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赖送文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3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洽 胜审判员 罗 启 全审判员 李 耀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耀江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6年10月25日下午三时三十分至四时。地点:鹤山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陈洽胜、罗启全、李耀荣承办人:吕成福书记员:吕耀江评议:执行申请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送文计划生育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吕成福: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送文计划生育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4行审39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申请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依法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分到执行二组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34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陈洽胜:本人同意承办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罗启全: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李耀荣: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34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成员: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案由行政非诉案号(2016)粤0784执1344号申请(移交、委托)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赖送文立案标的73332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终本)立案时间2016.8.26结案时间2016.10.25执行情况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建议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年月日意见合议庭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签名、日期合议庭成员意见执行组长同意合议庭意见: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组长:年月日意见执行局长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案由非诉执行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一份填发人吕成福送达人吕成福、吕耀江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情况告知书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你申请执行赖送文非诉执行一案即(2016)粤0784执1344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院在排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将主动依法恢复执行。如你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请即时向本院提供,本告知书送达10日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告知2016年10月25日承办人:吕法官联系电话:0750-88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年10月25日审限时间拟稿人吕成福案号(2016)粤0784执1344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84执1344号执行裁定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