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明、叶杰辉、王文强、吴应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明,吴应辉,王文强,叶杰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745号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78号。法定代表人方瑞忠,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传旺,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委托代理人李烈德,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徐明,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吴应辉,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王文强,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叶杰辉,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明、吴应辉、王文强、叶杰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为1286元,由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