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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曾南桥与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南桥,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都赣闽砂石供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31行初字第32号原告曾南桥。委托代理人丁庆龙,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邓龙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铭,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于都赣闽砂石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林琴,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罗海琳,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芳芳,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南桥诉被告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受理其申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受理原告之工伤认定申请,原告之诉讼目的已达到,原告��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南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受25元,由原告曾南桥负担。审 判 长  卢红伟人民陪审员  陈达明人民陪审员  曾丰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