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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仁皋与招远市张星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皋,招远市张星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950号原告王仁皋,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刘彩菊,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招远市张星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张东村。法定代表人徐春阳,院长。委托代理人吕秀娜,女,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住烟台市,该卫生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皋诉被告招远市张星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皋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仁皋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