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詹声凯与吴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声凯,吴义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783号原告:詹声凯,男,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丁建兵,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义来,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原告詹声凯诉被告吴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詹声凯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声凯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声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由原告詹声凯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燕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