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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秀香与谢赛芳、谢永彬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香,谢赛芳,谢永彬,何玉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152号原告:林秀香,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王命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谢赛芳,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谢永彬,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何玉峰,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毅,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秀香与被告谢赛芳、谢永彬、何玉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林秀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秀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秀香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