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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辉与张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身份证号3725241980********),男,汉族,住茌平县新政路***号。被执行人:张玉华(身份证号3725241959********),女,汉族,住茌平县中心街***号*号楼*单元***室。王辉与张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法院为被执行人办理了房屋过付手续,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