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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宁波金戈宇宙模型有限公司、钱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金戈宇宙模型有限公司,钱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27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戈宇宙模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4478-2)。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沿区**号。法定代表人:盛佩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科,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戈宇宙模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科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戈宇宙模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科支付执行款31036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请付之日止),承担受理费、保全费计367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钱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钱科已支付执行款141725元,另案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51384元(含受理费、保全费计36745元),尚应支付执行款2947316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钱科名下有房地产,但已在另案被抵押、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戈宇宙模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2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