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安胜与张启勤、任康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胜,任康青,张启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339号原告杨安胜,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正富,红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任康青,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启勤,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负责人柯超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胜诉被告张启勤、被告任康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