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上海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催5号申请人上海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1043室。组织机构代码:55884027-9。法定代表人范常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5224550533,票面金额贰拾叁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亚菲审 判 员 朱永美人民陪审员 汤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轶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