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君山区广兴洲远芬农资经营部与许岳武、程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君山区广兴洲远芬农资经营部,许岳武,程辉,丁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君山区广兴洲远芬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君山区广兴洲镇胜利街。经营者徐远芬,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许岳武,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程辉,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业银行君山支行家属区。被执行人丁云泉,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君山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岳武、程辉、丁云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岳武、程辉、丁云泉在1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君山区广兴洲远芬农资经营部支付种子款共计64933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4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74元,但被执行人许岳武、程辉、丁云泉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许岳武、程辉、丁云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君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曾玲玲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