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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沈某与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苏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巴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723元,其中:1、苏慧珍、苏慧娟两个小孩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生活费18320元;2、女儿苏慧娟学费10806元的一半即540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确定本案执行费为25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标的有异议,认为上述申请执行标的中,有3000元已经兑现。被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将申请执行标的变更为20723元。双方对申请执行标的达成共识后,被执行人即于2016年10月15日连同执行费一并全部兑现。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7执1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秋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