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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时学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梅,时学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896号原告杨红梅,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阜阳市颍泉区,现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时学振,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梅诉被告时学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杨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