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7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尉迟丙辰与北京世际华庭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迟丙辰,北京世际华庭家具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7556号原告:尉迟丙辰,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世际华庭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阳北街60号012室。法定代表人:李西建,经理。原告尉迟丙辰诉被告北京世际华庭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尉迟丙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尉迟丙辰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迟丙辰撤诉。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原告尉迟丙辰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2488元退还原告尉迟丙辰。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