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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邵有张与被告贺来国、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有张,贺来国,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201号原告邵有张,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住宝塔区。被告贺来国,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贺玲(系贺来国妻子),女,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有张与被告贺来国、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有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邵有张承担11480元。审 判 员  白春杰审 判 员  刘生虎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