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封某诉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红墙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红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11民初909号原告:封某,住大同市南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建平,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红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红墙村。法定代表人:邱某,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封某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红墙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红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4346元及利息1030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多年来欠原告往来欠款,经原告年年催要,截止2016年6月30日,仍欠34346元未还。其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财产权益。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红墙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封某曾任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红墙村民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被告欠原告工资及杂务费。2016年7月2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工资及杂务费34346元。被告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债务34346元事实存在,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3434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34346元。关于欠款利息,因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1030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红墙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封某欠款3434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由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红墙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