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志祥与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82行初47号原告杨志祥。被告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金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菊芳,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中,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原告杨志祥诉被告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志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志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志祥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瑞华代理审判员 倪颜慧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