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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余宏、杨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余宏,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386号。组织机构代码:49200066-3。法定代表人:王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宏,男,195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杨莉,女,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宏、杨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赣09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227423.44元(计算至2016年5月9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78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0414.67元,合计人民币3790652.1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被执行人未予支付。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宜春辖区内的财产在处理过程中,由于执行周期较长,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