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姜诚与谈斌、王回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诚,谈斌,王回香,谈华,舒丽,许美娜,邱凌志,邱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5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姜诚,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谈斌,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王回香,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谈华,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舒丽,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许美娜,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邱凌志,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邱野,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诚与被执行人谈斌、王回香、谈华、舒丽、许美娜、邱凌志、邱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美娜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美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贰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