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0227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庄某与庄某、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2**执853号申请人庄某,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庄某,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姜某某,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