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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227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庄某与庄某、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2**执853号申请人庄某,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庄某,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姜某某,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