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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行申请执行苏生福、苏雅婷、白永清、苏明科、王太云、苏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行,苏生福,苏雅婷,白永清,苏明科,王太云,苏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蒲国荣,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苏生福。被执行人苏雅婷。被执行人白永清。被执行人苏明科。被执行人王太云。被执行人苏明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行申请执行苏生福、苏雅婷、白永清、苏明科、王太云、苏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甘0402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生福、苏雅婷、白永清、苏明科、王太云、苏明海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生福、苏雅婷、白永清、苏明科、王太云、苏明海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生福、苏雅婷、白永清、苏明科、王太云、苏明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