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孙长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孙 某 某 交 通 肇 事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陕0629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8日18时10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JZ××××号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黄陵县城向洛川县旧县镇圪劳村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10分许,行驶至洛宜路2KM+700M公路处时,驶出公路有效路面坠入公路南侧沟壑内,造成驾驶人孙某某受伤,乘坐人张某受伤,乘坐人李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洛公交认字第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进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JZ××××号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黄陵县城向洛川县旧县镇圪劳村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10分许,行驶至洛宜路2KM+700M公路处时,驶出公路有效路面坠入公路南侧沟渠,造成驾驶人孙某某受伤,乘坐人张某受伤,乘坐人李某某(被告人孙某某之妻)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及颈椎多发骨折断裂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另查明,被害人家属已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2月8日18时18分,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群众报警,称在洛川县洛宜路2KM+700M处有一辆小车坠入沟底,发生事故,请求出警。洛川县公安局于当日将本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同年2月25日将此案转为刑事案件受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2月8日18时18分,接群众报警后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抢救人员,待驾驶人孙某某及乘坐人在洛川县医院检查后,将被告人孙某某带至交警大队调查。3、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陕JZ××××号长安牌小型汽车所有人系被告人孙某某,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型,有效期限止2017年6月29日。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前陕JZ××××号车沿洛宜路由洛川县永乡镇向旧县镇方向行驶,行至洛宜2KM+700M处,驶出公路南侧路外,坠入路外沟渠下,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公路南侧路外,土地上可见陕JZ××××号车形成两道碾压痕,右轮痕长11.1米,起点切于公路南侧柏油边沿,末点终于公路南侧路外土塄边,距公路南侧-8.2米。土塄距沟渠底垂直距离约2.9米,陕JZ××××号车坠底后前行3.5米,头西尾东,右前轮距沟渠北侧崖底3.1米,右后轮距沟渠北侧崖底3.4米。5、物证案件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尸检等情况。6、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延全机司鉴所[2016]安鉴字第057号物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陕JZ××××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1km/h。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为驾驶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对前方路面观察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KM/h,实速71KM/h),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确定驾驶人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李某某、张某、孙某某1、孙某某2无责任。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注销证明,证明被害人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6年2月8日死亡,户籍已注销。9、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被害人李某某系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及颈椎骨折断裂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10、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正司鉴(2016)病鉴字第031号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及颈椎多发骨折断裂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11、富平县朱某某骨伤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张某经富平县朱某某骨伤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干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并桡神经损伤;左尺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颈2椎体骨折;上呼吸道感染。12、证人孙某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8日13时许,她和父亲孙某某、母亲李某某、哥哥张某、弟弟孙某某2乘坐她爸开的陕JZ××××号车从洛川县旧县镇圪劳村家中出发去黄陵县黄帝陵转,转到下午15时许就从黄陵县返回洛川,上车后不久她就睡着了,等醒来后发现已经发生肇事了,他们就在沟底了。事故后,她从车里爬出来,把她弟从车里拉出来,她爸把她妈和她哥拉出来。她在沟底喊救命,沟上的人说已经报警了。停了一会儿,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都来了,然后把他们都救上去了。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8日12时许,他和父亲孙某某、母亲李某某、妹妹孙某某1、弟弟孙某某2乘坐陕JZ××××号车从洛川县旧县镇圪劳村家中出发去黄陵县黄帝陵转。从黄陵县返回洛川的途中他睡着了,等醒来后发现事故已经发生,他们的车掉在沟底了。1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8日13时许,他驾驶陕JZ××××号车拉着他妻子李某某和三个孩子张某、孙某某1、孙某某2去黄陵县黄帝陵转,在黄陵县呆了大约2个小时就沿着210国道返回洛川。于当日18时许,行驶至洛川县张村沟湾处时,他感觉车子没有刹车了,他就赶紧转里弯,刚到弯道处就看见对面驶来一辆车,然后他就向外打了一把方向,车子就失控了,直接从沟里掉下去了。事故后,他把妻子李某某从车里拉出来,进行了人工呼吸、心脏复苏等急救措施。当时他的手机被摔的找不到了,是沟崖上的群众报的警。然后交警、消防、120赶到事故现场了。15、户籍证明信、证明,证明孙某某,男;李某某,女。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之前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16、证明、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有效,足以定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对前方路面观察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依法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后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积极施救,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军延代理审判员 兰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