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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阮旭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旭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0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旭伟,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九龙深水埗(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旭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阮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阮旭伟醉酒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途经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乐群中巴站路口左转弯时,碰撞被害人戴某爱木搭载被害人徐某的电动自行车,随后,阮旭伟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接报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同年5月24日,阮旭伟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阮旭伟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8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阮旭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阮旭伟已赔偿戴某爱木、徐某医疗费约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旭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旭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阮旭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阮旭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旭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诗慧卜璐第3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