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8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邱潇威与马驰、柯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潇威,马驰,柯汉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615号原告:邱潇威,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永丰镇沙段村****号。身份证号码:3310821990********。被告:马驰,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江南街道上马村****号。身份证号码:3310821995********。被告:柯汉聪,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江南街道岭脚村****号。身份证号码:3310821996********。原告邱潇威为与被告马驰、柯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潇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邱潇威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