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105号之一贺祖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祖荣,邵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祖荣,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邵祖兵,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祖荣与被执行人邵祖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邵祖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肖 飞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