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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323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卢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