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323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卢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