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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张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张世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077号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紫金巷。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宽,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万新五街被告:张世银,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日,住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碾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