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5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丁国宁与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宁,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462号申请执行人丁国宁,男,回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北京中路802号,组织机构代码:71065896-6。法定代表人张国存,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住所地:惠农区石大公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0101729-0。法定代表人符福魁,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局长。申请执行人丁国宁与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国宁依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国宁案件款608416元,执行费8484元,合计61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交来案件款109496.43元,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498919.57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