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州森丽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谢河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河从,广州森丽纺织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河从,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森丽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西洲东平白鹤凼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汝堂,系厂长。上诉人谢河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森丽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04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谢河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河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