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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非与王金友、辽阳顺泰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非,王金友,辽阳顺泰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090号原告:李非,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边家胡同2组7号。委托代理人:竭国辉,辽阳市白塔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友,男,1964年2月14日,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荣华街5-2-3号。被告:辽阳顺泰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方烃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清,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非诉被告王金友、辽阳顺泰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00元,减半收取1,213.00元,由原告李非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