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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2016刑初61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刑初6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住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6]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婉如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3日3时10分,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劳某鹏以45.8km/h的速度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G105线2499km+150m处(新明村路段),因操作不当碰撞道路中央隔离设施,造成劳某鹏当场死亡、被告人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测试,测定结果为:133.5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劳某鹏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穗公交从认字[2016]第44012220160009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劳某鹏无事故责任。另查明,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黄某是初犯,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欢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伟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