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群立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好易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群立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好易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5133号原告:江苏群立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C、D座。法定代表人:纪永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度,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北京好易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白塔庵汉荣家园1号楼108室。法定代表人:何圣雄。原告江苏群立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好易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群立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群立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6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安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