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世全、杨海元、吴洪君、罗平、杨再军等60人与汪国军、马兴荣、施春画、喻建平、郑再树、白春元、汪群仙、黄焕荣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全,吴洪君,杨海元等60名,汪国军,马兴荣,施春画,喻建苹,郑再树,白春元,汪群仙,黄焕荣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455号原告孙世全、吴洪君、杨海元等60名,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孙世全,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会理县。诉讼代表人:杨海元,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会理县。诉讼代表人:吴洪君,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会理县。诉讼代表人:杨再军,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会理县。诉讼代表人:罗平,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会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贵,四川三绛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唯全,四川三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国军,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新华组组长,住会理县。被告:马兴荣,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施春画,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荣,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喻建苹,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郑再树,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白春元,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锐,四川淳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汪群仙,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黄焕荣,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孙世全、杨海元、吴洪君、罗平、杨再军等60人诉被告汪国军、马兴荣、施春画、喻建平、郑再树、白春元、汪群仙、黄焕荣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世全、杨海元、吴洪君、罗平、杨再军等60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全、杨海元、吴洪君、罗平、杨再军等60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450元,由孙世全、杨海元、吴洪君、罗平、杨再军等60人负担。审 判 长 彭继夏审 判 员 赵有明人民陪审员 何法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子坡附:原告60人名单:孙世全、吴洪君、杨海元、罗平、杨再军、李天全、蓝始萍、王建林、王贤润、卢玉容、唐燕、聂采阳、张宗敏、杨超、漆明、陈红全、刘刚、王连康、袁治学、赵本恩、杨再国、李栋良、杨再刚、黄秀容、巫长秀、王继兴、王凯、姚兴华、李会勇、罗向春、贺泽刚、李卫国、田文秀、严书智、谭元兵、李修红、景文平、李荣仙、徐顺明、陈丽、刘燕、蒋英、赖晓峰、代光菊、解富柄、李可祥、陈淑丽、张雪、钟媛媛、王存超、石太君、钟义、刘金美、唐安平、杨光莉、贺泽琼、马世国、罗朝仙、周长江、陈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