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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5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少龙与张家界鑫彤飞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少龙,张家界鑫彤飞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592-1号申请执行人宋少龙。被执行人张家界鑫彤飞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照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少龙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鑫彤飞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已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张家界鑫彤飞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家界鑫彤辉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在拍卖过程中,因案外人山东省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对拍卖的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该案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目前该案正在向上级法院逐级报请,请求上级法院协商或指定法院执行。故该案的执行还需一段时间,待被执行的财产兑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