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运科、许家仙与周锦彬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运科,许家仙,周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周运科,男,193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现在马关县马白镇塘子边社区军民路租房居住。申请执行人许家仙,女,194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现在马白镇塘子边社区军民路租房居住。被执行人周锦彬(又名周锦斌���,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运科、许家仙与被执行人周锦彬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由被执行人周锦彬自2015年5月26日起每年12月3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运科、许家仙赡养费12072元(周运科、许家仙每年赡养费各6036元),直至周运科、许家仙死亡止。因被执行人周锦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运科、许家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周锦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锦彬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周锦彬除三格土木结构的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周运科、许家仙于2016年9月21日以不服执行依据,需要申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暂缓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周运科、许家仙同意本案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625执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事由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熊光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