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黄宝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胜,黄宝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039号原告:张国胜,男,1952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被告:黄宝文,男,年龄不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国胜与被告黄宝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东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曹婷婷参加评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国胜承担。审判长 陈东光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曹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