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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杨莉、宋晓峰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杨莉,宋晓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9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号。代表人王波,该分行行长。被告杨莉,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被告宋晓峰,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杨莉、宋晓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莉、宋晓峰银行存款302852.8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莉、宋晓峰银行存款302852.8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暹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