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肇庆英克斯化工有限公司等与山东华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肇庆英克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3443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杜阮镇中和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0777259XF。法定代表人:王向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肇庆英克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县城工业区精细化工危险化学品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061527017K。法定代表人:李建昆,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邝日勇,系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进南,系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东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4260617Q。法定代表人:隋国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肇庆英克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中的纠纷,故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肇庆英克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肇庆英克斯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肇庆英克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63元,减半收取4031.5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851.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肇庆英克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伟宁代理审判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吴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毛阿丹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