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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郑佳伟申请祝振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佳伟,祝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郑佳伟,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联系电话1332449****被执行人祝振国,男,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郑佳伟申请祝振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6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佳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64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