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郑佳伟申请祝振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佳伟,祝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郑佳伟,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联系电话1332449****被执行人祝振国,男,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郑佳伟申请祝振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6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佳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64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