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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字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唐爱勤与常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勤,常文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民初字598号原告唐爱勤,女,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身份码号:412828196912010064。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文友,男,1965年2月23日生,回族,农民。住新蔡县。身份码号:412828196502233919。原告唐爱勤诉被告常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常文友下落不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爱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文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唐爱勤诉称,我多次买给被告常文友柴油,2014年6月27日经我们双方结算,被告常文友给我打一张20000元的欠条。后经多次追要被告常文友未还,为此我起诉要求被告常文友返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常文友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常文友多次购买原告唐爱勤,2014年1月6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常文友给原告唐爱勤打一张20000元的欠条,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唐爱勤多次追要未还,为此原告唐爱勤起诉要求被告常文友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一张、张胜利、常学德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签订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唐爱勤要求被告常文友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唐爱勤放弃利息的追要,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文友偿还原告唐爱勤欠款2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常文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勇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