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4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亚峰与段凯、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凯,刘亚峰,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凯,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峰,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张华,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系段凯的妻子。上诉人段凯因被上诉人刘亚峰、原审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凯以“为了减少矛盾”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段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段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