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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与黄建伟、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黄建伟,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469号之一原告杨某甲。原告杨某乙。原告杨某丙。法定代理人杨奎。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伟,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三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尹晓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该公司员工。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诉被告黄建伟、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撤回对被告黄建伟、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仁杰审 判 员  闵继承人民陪审员  刘双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