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周艺与温雅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艺,温雅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1民初865号原告:周艺,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地址: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温雅心,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地址:招远市梦芝街道。原告周艺与被告温雅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雅心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原告工程款2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原告在新龙口市人民医院工程、龙口市巴厘岛酒店工程、新龙口市广电大楼工程承揽被告建筑室内装修木工工程,截止到2015年7月9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新龙口市人民医院工程款5000元,龙口市巴厘岛酒店工程款11900元,新龙口市广电大楼工程款6000元(该欠款有录音为证),上述欠款共计22900元,该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5月中旬,原告为被告承揽的龙口市巴厘岛酒店工程进行室内装修木工工程,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7日,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新龙口市人民医院进行室内装修木工工程,2015年7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周艺龙口市人民医院工程款伍仟圆整,龙口市巴厘岛酒店工程款壹万壹仟玖佰圆整,工程款于10日之内结清。温雅心37068519900723651X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9日之后,原告又为被告承揽的新龙口市广电大楼进行室内装修木工工程,欠工程款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录音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录音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229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自身诉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雅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艺工程款229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温雅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桂红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