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9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力超与于庆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超,于庆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859号原告李力超,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于庆友。原告李力超诉被告于庆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1日,被告于庆友向原告李力超购买货物,欠货款14090元,并约定2016年6月11日还清该笔货款,被告给付原告一份欠条对此予以确认。欠款逾期后,被告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409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李力超向本院提供的于庆友信息,经向公安机关查询不能对被告予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力超的起诉。原告李力超预交案件受理费15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李力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