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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杰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杰英,李勇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天镇福晟·钱隆学府毅达新城四期4幢1603室。法定代表人:黄泽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杰英,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李勇振,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杰英、原审被告李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2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讼争合同履行地应结合借条约定及利息支付方式等加以认定,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实属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郑杰英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系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返还欠款,故本案争议焦点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莉莉PAGE 来自: